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借鉴、运用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鼓励西医从业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