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中医从业人员应当借鉴、运用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中医诊疗水平;鼓励西医从业人员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