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二十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范和杜绝医疗事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