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为主,突出中医特色,优先扶持和重点建设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有独特疗效的特色中医专科。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开展特需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