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九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为主,突出中医特色,优先扶持和重点建设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有独特疗效的特色中医专科。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适应多层次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开展特需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