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