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