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