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八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利用现代诊疗设备,提高中医诊疗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