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设立各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