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设置、撤销、拍卖、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机构的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拍卖、合并或者性质改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