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提倡村卫生室运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方法防病治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