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扶持第十四条已废止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评审;(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他与中医相关的评审、鉴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