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

(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其他与中医相关的评审、鉴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