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扶持第十二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征收、调用中医机构的财产,不得非法向中医机构收取、摊派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