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统筹安排。其中的公益事业用地属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