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墙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或者破坏城墙的行为。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出资设立基金用于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