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墙保护意识,并做好与城墙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民间城墙保护、城墙管理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城墙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鼓励开展城墙保护科学研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推广应用城墙保护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