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墙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