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城墙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