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墙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