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墙损毁、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破坏周边环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与城墙有关的文物,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