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