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五日前,向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城墙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举办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和城墙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