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控制游客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游客分流预案,疏导游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