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