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和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生态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