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城墙保护和发展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利用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墙从事旅游文化必需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墙占为私用或者专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