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不得擅自拓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