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工作,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防止水体对城墙的腐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