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夯土层应当保持稳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