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

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城墙遗迹的土芯夯土层应当保持稳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