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墙现存段落及整体走向。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