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墙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
(二)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丢弃危害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五)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六)拆城墙取砖、采石或者取土、种植作物;
(七)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八)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九)从事造成城墙潮湿、高温、放射、振动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