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

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