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城墙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十五米,特殊地段城墙保护范围根据城墙保护规划确定。宫城、皇城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外郭本体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至五十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