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墙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设与城墙景观和环境生态相协调的绿化带。现存城墙两侧八米以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危害城墙的藤蔓类植物;城墙两侧八米以外、保护范围以内应当选择不遮挡城墙和根系不破坏城墙的树种。现有树木影响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墙体两侧和墙顶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应当定期清理。城墙遗址、遗迹及其两侧绿化应当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