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