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