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进行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