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后,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