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一)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人员;(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三)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四)电焊、气焊操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