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