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