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六)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