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组织成年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督促区域内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