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供水设施。

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