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水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拒绝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或者擅自闲置、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