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水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拒绝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或者擅自闲置、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