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堵其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放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