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三)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重金属、有害气体等物质;(五)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