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