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要迁移的,应当先建后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