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要迁移的,应当先建后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