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发生污水外溢、管道堵塞等情况后,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和疏通。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