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运行维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建立养护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运行维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