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的排水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