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将连接管移交给排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