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